日前施行的《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》要求加强监测预报 完善“叫应”机制
1月14日,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《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1月14日公布施行,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、路线图。其中,为避免出现基层人员坐等“上级通知”的情况,让身在现场的直接责任人敢拍板、能拍板,河北立法赋予基层一线临机处置、随机应变职权,明确规定遭遇突发性汛情灾害时,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和村(居)民委员会应当自行启动应急预案,立即组织人员转移。
《条例》指出,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暴雨、洪水及其次生灾害隐患排查,编制以村(社区)为单位的受威胁区域清单,并根据水文、地质、气象变化和相关工程建设情况及时调整,不同地区应当根据雨情水情、地形地势制定分区分级转移预案。
针对预警响应,《条例》指出,气象、水行政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、站点布局、人员配置,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,在灾情等级、持续时间、影响范围等方面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。强降雨期间,气象、水行政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密监测预报预警频次,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送雨情水情、山洪灾害、地质灾害等信息,向受威胁区域政府或者村(居)民委员会推送预报预警信息。
针对转移实施,《条例》指出,当气象、水文监测数据达到预警阈值、发生险情异动和险情不能准确判断的情况时,县级政府、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村(居)民委员会应当提前转移受威胁人员;根据当地实际和雨情水情险情变化,在人员转移预案基础上扩大转移范围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、气象、水行政、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“叫应”机制,强化预警指向性,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村(居)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。
据悉,该《条例》为创制性立法,即地方立法机关就上位法和其他地方尚未立法的事项,或者根据地方特色事务需要,进行法律制度创新的活动。